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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消失”25年的搶劫犯

2022-03-29 06:03:00 來源:瀟湘晨報

看似一起普通的危險駕駛案件,駕駛人謊報姓名、冒充其哥哥身份,檢察機關調查后發(fā)現(xiàn)此人竟是潛逃25年的逃犯。為此,山東省陽谷縣檢察院追訴了犯罪嫌疑人張新康的搶劫、盜竊漏罪。

3月15日,張新康被法院以搶劫罪、盜竊罪、危險駕駛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萬元。

醉駕司機謊報姓名為哪般

2021年11月25日下午,陽谷縣交警部門在道路例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一名酒駕嫌疑人。面對交警的詢問,駕駛人稱自己叫張新健,但經(jīng)過人臉識別系統(tǒng)查詢,警方發(fā)現(xiàn)駕駛人與張新健不是同一人。顯然,駕駛人謊報了姓名、隱瞞了自己的真實身份。經(jīng)多次詢問,駕駛人依然堅稱自己就是張新健。

因身份無法查明,交警部門將其帶至辦案工作區(qū)進行調查,結果發(fā)現(xiàn)駕駛人冒充的張新健是陽谷縣某鎮(zhèn)一名村民,他有一個弟弟,常年不在家居住。經(jīng)過同村人員的辨認,駕駛人叫張新康,是張新健的弟弟。

在等待血液酒精含量鑒定結果期間,張新康因還存在無證駕駛情節(jié),被交警部門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期間,鑒定結果顯示張新康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04.3mg/100ml,張新康隨后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陽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將該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前,辦案人員向陽谷縣檢察院、公安局偵查監(jiān)督與協(xié)作配合辦公室進行了案情介紹,張新康刻意隱瞞真實身份的行為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在檢察官的建議下,公安機關的刑警部門介入該案及時展開調查,得知張新康多年前參加過一起團伙犯罪,當年法院就已對該案作出判決。

為了迅速查清當年的判決情況,確定張新康是否被處理,檢察官當即聯(lián)系了院里檔案部門的同事。

得益于檢察機關綜合檔案管理系統(tǒng),很快同事將信息予以反饋,查詢到張新康在1994年參與搶劫、盜竊團伙犯罪,9名同案犯先后被判決,但張新康并未及時到案接受處理,依然處于在逃狀態(tài),確屬“漏網(wǎng)之魚”。

至此,張新康拒不交代真實身份的原因、意圖逃避責任追究的行為徹查清楚。檢察官及時將情況向公安機關進行通報,公安機關隨即對其搶劫、盜竊犯罪事實開展偵查。

25年前舊案浮出水面

1993年農歷臘月二十三日,對出租車司機楊義順來說,是充滿恐懼的一天。當天傍晚6點多,楊義順出車返回家中,剛把車停下,李連強、馬振就從旁邊過來,聲稱要租車去鎮(zhèn)上看一個病號,雙方談好價格20元。

本以為是一趟普通的出車,沒想到遭遇的卻是搶劫。楊義順將車開到李連強、馬振指定的地點后,下車將他們的自行車搬下來。在此處等候的張新康、連森遠和李連強、馬振合力將楊義順拖到車后座,用繩子捆住其手腳,馬振駕車,將楊義順扔到一處麥地后逃離。楊義順掙脫繩子呼救,攔了一輛過路車回家,穩(wěn)定心神后報警。

楊義順所遭遇的,僅是該犯罪團伙的一次搶劫事實。經(jīng)過審查,在1994年至1996年間,以李連強、連森遠為首的犯罪團伙,流竄多地,多次以吉普車、三輪車為目標,或采取將車輛司機控制在后座,行駛至安全地帶將司機扔下的方式,將車輛劫走,實施搶劫;或采取夜間潛入他人住所,用鉸線鉗強行將門鎖打開,推走被害人院內車輛的方式實施盜竊。其中張新康參與搶劫兩次、盜竊兩次,分得1120元。1996年該犯罪團伙因他人舉報案發(fā),李連強等人先后被抓獲,張新康得知情況后,潛逃外地。1997年6月,李連強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連森遠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其他同案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的刑罰。

“這20多年我過得提心吊膽,知道自己犯了大錯,所以這些年從未使用過身份證,在路上看到警車就躲得遠遠的,晚上做夢總會夢見自己被抓,如今真的被抓了,我反倒安心了……”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在看守所里,張新康隔著遠程訊問屏幕向檢察官表達著內心的懺悔,他可能沒有想到,自己裝作“消失”25年,最后因一次醉酒駕車被查獲。

機關算盡終獲判決

審查起訴過程中,辦案檢察官發(fā)現(xiàn)張新康的犯罪時間是在1994年至1996年,距離到案時間已有25年,追訴時效的問題該怎么解決?

根據(jù)最高法《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關問題征求意見的復函》,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仍在追訴時效期限內,具有“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情形的,適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承辦檢察官認為,1996年5月,張新康搶劫、盜竊案被陽谷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同年7月,被陽谷縣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搶劫罪批準逮捕。由于張新康當年被采取強制措施,處于批捕在逃狀態(tài),直到最終被查獲歸案,25年來他一直在逃避偵查,所以該案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1年12月22日,陽谷縣檢察院對張新康以涉嫌搶劫罪、盜竊罪、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今年3月15日,陽谷縣法院經(jīng)審理作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盜竊罪、危險駕駛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張新康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萬元。

(文中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標簽: 公安機關 危險駕駛罪 犯罪團伙 追訴時效 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