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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水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偷盜案件。而其中一名被告人毛某平在2021年12月,才因犯盜竊罪服刑二年二個月刑滿釋放。
剛出獄的毛某平就開始“忙碌”起來,想在新年到來之前,找點錢好好過年。而他想到的賺錢辦法,就是“重操舊業(yè)”。
踩點勘察,購買、租賃作案工具,剛回家一周的時間里,他就把這些都“安排妥當(dāng)”了。
隨后,立刻聯(lián)系了同鎮(zhèn)的“兄弟”李某剛、丁某富準備一起“干一票”,找錢過年。
12月6日當(dāng)晚至次日凌晨,毛某平伙同李某剛、丁某富潛行到惠水某在建工地上,偷取電纜線、銅芯線586公斤,經(jīng)惠水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電纜線價值5萬余元。
事后,他們將盜竊所得電纜線變賣給被告人吳某忠,得到贓款33000元。四日后,兄弟三人正在某洗浴中心享受時被惠水縣公安機關(guān)抓獲。2021年12月13日,吳某忠到公安局自首。
經(jīng)查,除毛某平外,其他三名嫌疑人也是前科累犯。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毛某平、李某剛、丁某富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系共同犯罪。結(jié)合三被告坦白、認罪認罰、累犯等從重從輕情節(jié),被告人毛某平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李某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丁某富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吳某忠明知他人財物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結(jié)合其各種情節(jié),判處吳某忠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作者:惠水法院 楊世昭 編輯:潘 雨
標簽: 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人民幣 他人財物 安排妥當(dāng) 刑滿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