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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道歉了之 明星應承擔代言翻車的更大責任

2021-09-14 08:45:36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因代言的茶飲公司跑路,導致加盟商受騙,多人赴湖南臺維權,9月9日下午,李維嘉首次對此事做出回應,稱自己在今年5月了解到“快樂方程式”奶茶實際經營方為廣州新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后,已于6月1日與原公司簽訂了《合作解除協(xié)議》,并對因此事占用了公共資源表示深深的歉意。

從汪涵代言的互聯網金融產品爆雷,馬伊琍代言的“茶芝蘭”奶茶品牌詐騙再到李維嘉代言的茶飲品牌跑路,明星代言的風險越來越高,這已經是一個無法回避的事實。過去那種隨便擔任個形象代言人,明星就可以拿錢瀟灑走人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還了。

廣告時代,明星代言作為一種廣告宣傳行為有其存在的意義。從某種意義上講,如果企業(yè)產品確實過硬,質量確實好,通過明星代言擴大宣傳和知名度,這是正常的商業(yè)行為。然而現實情況是,部分不良商家將明星代言作為斂財詐騙的手段,用明星的社會地位和聲譽為企業(yè)或者產品背書,這種行為不但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而且也將廣告代言的明星拉入了泥潭。李維嘉代言的茶飲品牌跑路,加盟商受騙進而引發(fā)將矛頭指向李維嘉即是這樣的例證。

明星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主要責任在于產品的生產廠家或者銷售方。這一點是最基本的常識,然而這并不意味著為產品代言的明星可以置身事外。實際上,從最近幾年頻繁出現的明星代言翻車事件來看,那些上當受騙的消費者要求代言明星承擔責任的訴求越來越強烈,甚至出現了一些過激的行為。這種要求明星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既是一種樸素的責任認定,同時也反映了明星代言不擔責的尷尬現實。

《廣告法》規(guī)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同時明確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可在實踐中,究竟虛假廣告如何界定?明星連帶責任該如何承擔,缺少細化和明確的操作規(guī)定。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所看到不少明星代言翻車后,除了發(fā)個聲明公開道歉、積極配合警方調查之外,實質性的動作并不多見。

公眾相信明星代言產品,是基于對其社會地位和形象的認可和認同。而明星代言翻車事件所損害的并只是明星的聲譽,更多的是消費者的切實利益。如果明星代言翻車之后,只是輕描淡寫地道歉,認為自己也是受害者,而不用承擔更多的連帶責任,很顯然并不符合公眾的期待,也不符合責權利相統(tǒng)一的原則。規(guī)范明星代言,既需要明星們的嚴格把關,規(guī)避風險,更需要加大明星代言翻車的連帶責任,讓明星為代言負責,而不是只為代言費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