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期間,“集體訴訟”和“投資者保護”成為兩會代表、委員提交的議案、提案中關于資本市場的高頻詞。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證監(jiān)局黨委書記、局長李秉恒建議盡快“激活”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他認為,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雖然規(guī)定了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但還是一種框架式的概括性規(guī)范,需要進一步細化。
“最高人民法院應針對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盡快出臺司法解釋,細化證券代表人訴訟的關鍵環(huán)節(jié),讓訴訟制度實現從‘立起來’到‘用起來’的轉變。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最大程度提升投服中心提起證券代表人訴訟的動力。同時,應積極開發(fā)建設證券訴訟數據服務平臺,為證券集體訴訟的審判執(zhí)行工作提供信息技術支撐。”李秉恒給出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立信會計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兼董事長朱建弟建議盡快落實投資者集體訴訟制度,提高賠償標準和范圍,提升投資者的索賠效率,簡化前置條件的設置。
為有效保障因證券違法行為而受損的投資者的民事賠償權利,新證券法順應市場呼聲,創(chuàng)設了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規(guī)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欺詐發(fā)行、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的‘痼疾’久治不愈,‘中國版’集體訴訟制度的建立有望全面解決中小投資者訴訟難、賠償難的問題。也就是說,我們中小投資者即便‘踩雷’造假股也不怕了。”已進入股市9年的舟山市普陀區(qū)市民胡先生告訴《證券日報》記者。
就在兩會召開前夕,中國證監(jiān)會主席易會滿5月15日在“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上擲地有聲地說:“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發(fā)展之本,尊重投資者、敬畏投資者、保護投資者,是資本市場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fā)展思想的具體體現,也是證券監(jiān)管部門的根本監(jiān)管使命。”
今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對于開始于3月1日前,但目前仍在持續(xù)發(fā)生和產生嚴重危害的違法行為,易會滿強調,將嚴格按照新證券法的規(guī)定嚴加懲治。通過推動構建起自律管理、日常監(jiān)管、稽查處罰、刑事追責、集體訴訟和民事賠償有機銜接、權威高效的資本市場執(zhí)法體系,嚴肅市場紀律,維護市場秩序。
“我國多元化的投資者保護體系一直在不斷摸索和完善,新證券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體系發(fā)展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zhí)行院長盤和林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未來要推進多元化投資者保護體系的構建,還需對相關條文進行細化并出臺清晰的司法解釋,確保訴訟制度落到實處,從而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場生態(tài),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盤和林進一步介紹,“新證券法為資本市場的規(guī)范、透明、開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意味著我國的投資者權益保護體系也正式邁入新的發(fā)展歷程。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低、投資專業(yè)知識和專業(yè)能力相對不足的普通投資者將受到更加充分的保護,投資者權益保護變得更有針對性。通過‘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也可以看出,教育宣傳活動正在廣泛開展、監(jiān)管執(zhí)法也將從嚴,內部軟實力建設和外部硬約束監(jiān)管相結合的方式將步入正軌。這也提醒市場參與各方要加強風險意識,把投資者權益保護放到首位”。
“新證券法關注信息披露和內幕交易,是投資者保護的基礎。”寶新金融首席經濟學家鄭磊博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建議,監(jiān)管機構需要與地方政府在集體訴訟方面達成共識,相互協作才能在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同時,維持社會和經濟穩(wěn)定。